胡乔木在办公(资料图)
1955年9月10日,主持修改党章和修改党章报告起草委员会的邓小平召集会议,讨论修改党章问题,确定由胡乔木起草《中国共产党章程》。
五次修改党章
1955年10月20日,胡乔木完成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初稿)》,即党章第一次修改稿。此稿共分十章78条,只有条文部分,党纲部分注明“暂缺”。
1956年4月2日,胡乔木出席中央秘书长会议,讨论修改《中国共产党章程(初稿)》。在此前后,吸取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几位领导同志的修改意见后,胡乔木对《党章“总纲”(初稿)》作了若干修改,印出党章的“第二次修改稿”。4月12日,胡乔木改完党章具体内容,由78条改为72条,对第六章“党的基层组织”作了较多修改。中央办公厅即铅印三百份,分发讨论修改。
4月13日、20日,胡乔木出席中央秘书长会议,讨论修改党章等问题。4月22日,胡乔木出席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党章修改问题。4月29日,胡乔木出席各省市委书记会议,向到会者介绍有关修改党章的问题。4月30日,印发了党章的“第三次修改稿”。
5月3日至5日,胡乔木出席讨论修改党章的会议。经过讨论吸收意见后,胡乔木于5月10日修改出了党章“第四次修改稿”。邓小平于5月14日召开会议对这一稿进行讨论。接着,刘少奇在17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修改党章问题;19日,邓小平召开会议专门讨论党章的总纲部分;紧接着,刘少奇又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党章草案。
经过将近十天的修改,形成了一个比较成熟的党章修改稿。5月19日,胡乔木在《中国共产党党章》题下,加括号注明:“第五次修改稿,根据中央政治局会议5月17日和19日的讨论修改”。
起草修改党章报告
1956年5月28日,邓小平召集会议讨论党章草案的印发问题,代中央拟的《中央关于印发党章修改稿交各地方、各单位讨论的通知》下发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党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委,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党章草案进入广泛征求意见阶段,6月14日,在邓小平主持召开中央秘书长会议上讨论了这个问题,执笔起草报告的任务又交给了胡乔木。
7月23日,胡乔木在北戴河写成《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初草)》的引言和前四部分。按手稿印出打字稿后,又作了若干文字修改。7月25日,邓小平召开八大修改党章和修改党章报告起草委员会会议,对党章和修改党章报告这两个文件进行讨论。
8月5日,邓小平将修改党章和修改党章报告起草委员会讨论设想的中央领导机构设置方案,即党章第三十七条,报请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核阅。在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央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后,胡乔木于8月11日起草成“关于修改党章报告”的五、六两部分,即“关于党员”“关于组织机构”,完成了这个报告的全部起草工作。续完的《关于修改党章报告》全稿共六部分。中央办公厅即印成《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初草)》(一九五六年八月十二日)。
8月27日下午,邓小平召开修改党章和修改党章报告起草委员会会议,讨论这两个文件,并报毛泽东审阅。毛泽东对此作出了批示。8月28日,胡乔木等即按毛泽东的意见再作一次修改,经刘少奇批示、邓小平改定后,标题为“《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一九五六年九月十六日)邓小平”,并印发给8月30日开始举行的八大预备会议讨论。邓小平、胡乔木等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又作了修改。
1956年9月16日下午,邓小平在八大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了《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9月26日,大会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一致通过邓小平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