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章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级党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召开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2)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3)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4)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5)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6)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7)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8)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9)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全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常委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和党的地方委员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由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授权常委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1)召集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向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3)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4)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5)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6)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必须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