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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如何处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2016-07-08 10:55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基本案情】

  孙某,中共党员,A市副市长。

  孙某及其妻李某某、儿子孙某某(未婚,与孙某夫妇共同生活)名下现有6套住房、2个车位。孙某任A市副市长后,于20161月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栏,只填报了其本人名下的3套住房,隐瞒了拥有其他3套住房、2个车位的情况。同时,孙某为规避报告,以其远房亲属名义购买了300万元理财产品,也未报告。

  【案情分析】

  1.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每年度需要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事项主要有: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要求是“如实报告”,包括不得漏报,更不得虚假报告或隐瞒不报。这也要求领导干部尽量详细报告上述要求报告的事项,若有特殊情况应如实作出说明。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需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

  2.对党员领导干部以他人名义持有的财产未予报告行为的认定处理

  根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本人名下的房产或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必须如实报告。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为规避报告制度,故意把个人所有的房产、股票、基金等登记到他人名下,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未予报告。《中国纪检监察杂志》认为,对此类行为应坚持“实质判断”这一标准。即只要根据证据能证明上述财产确系领导干部本人所有,而本人没有如实报告,则违反了组织纪律,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3.201611日前后发生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的处理

  一是对于201611日后发生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中国纪检监察杂志》认为,由于《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对此类行为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可据此对违纪人员作出纪律处分。此外,对201611日后发生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同时该事项本身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二是对于201611日前发生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根据20105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实践中,对能否直接依据该规定给予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存在不同认识。《中国纪检监察杂志》认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认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但由于该文件未明确具体处分档次,因此不宜将其直接作为给予党纪处分的条规依据。考虑到1997年和2003年《条例》对此类行为如何处分均未作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可区别不同情节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方式处理。党员领导干部既有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也有其他违纪行为(如受礼行为)需要处理,可以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纪律审查文书中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作为情节一并表述。

  本案中,孙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蓄意隐瞒真实房产情况,并以其亲属名义购买理财产品规避报告制度,依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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